为了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,保障国家税务及时足额入库,税务部门强化了欠税公告威慑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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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《欠税公告办法》(下称《办法》),扩大了欠税公告内容,增加了公告频次,进一步方便公众查询相关欠税公告信息,并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,规范税务执法。《办法》将在明年3月1日起施行。
近些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,部分企业困难增多,企业等经营主体欠税情况有所增加。为了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,防止新的欠税发生,早在2004年10月税务总局发布《欠税公告办法(试行)》。这在推动依法诚信纳税、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,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,老的《办法》与税收征管实践不适应之处日益凸显。时隔20多年,税务总局出台了修订后的新《办法》。新《办法》修订较明显,最主要的是强化欠税公告的威慑作用。
与此前法规相比,新《办法》增加了欠税公告涉及内容,包括明确“欠缴的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”“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”应当公告;增加“欠税所属期”“欠缴日期”。
欠税公告频次明显增加。此前法规明确企业或单位欠税的,每季度公告一次。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,每半年公告一次。《办法》将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公告。
此前有些地方欠税公告查询并不便捷,欠税公告披露的税务机关也不够统一,此次《办法》统一欠税公告机关和渠道。
比如,《办法》将原来由省、市、县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状态、欠税金额大小等分层级公告,修改为由欠税所属地县级以上税务局(分局)公告。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欠税信息,《办法》规定公告机关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欠税的情况。同时,新增各省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。此外税务机关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,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。
此次《办法》还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。
比如,在立法目的中增加“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”内容;增加公告前推送纳税人确认及异议处理流程,对于公告内容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,公告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实,异议成立的,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。
(本文来自第一财经)








